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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督导

江苏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的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对象

全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县(市、区),包括具有义务教育事业管理职能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

二、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见附件1)情况。

(二)督导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重点督导评估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情况,即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

(三)督导评估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重点是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实际效果。

(四)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调查。调查主要内容: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主要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群众。

(五)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市直属学校、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学校,下同)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要求;县域内8项指标综合差异系数,小学小于等于0.65、初中小于等于0.55;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得分在85分以上;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满意度达85%以上的县(市、区),可申请市级复核。

三、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县级自查

1. 对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进行达标情况督导认定。

2. 依据学校类型和有关要求,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数据,计算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的差异系数。

3. 当地政府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自查(见附件2)。

4. 按要求进行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见附件4)。

提交材料:申请市级复核的函(加盖县级政府公章)、自查报告、《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公众满意度调查具体方案及结果报告、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汇编。纸质材料一式7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对各学校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督导标准达标情况测评表,县级留存备查。

(二)市级复核

审核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计算小学、初中校际间8项指标差异系数,核对相关数据;实地核查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情况和逐项核查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的工作及其效果;抽查公众满意度。

县级上报的材料不规范、小学和初中校际间8项指标差异系数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即终止市级复核。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不予申报,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达到标准的经省辖市政府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督导团提出督导评估申报。提交申请省级督导评估的函、复核情况报告和市级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工作的评分表,以及县级政府已上报的自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6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省级督导评估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到实地进行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达到国家标准的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向教育部申报,教育部认定。

四、申报时间

省里每年5月底前接受申报,6月至8月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材料审核和督导评估。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当年8月底前向教育部提出申报,由教育部认定。2012年,省里接受申报的截止时间为930日,10月份进行省级督导评估。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申报和督导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认真查找差距,突出重点,因地因校制宜,分类推进、有效整改。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历史使命,努力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

地市级要做好统筹规划,指导所辖县(市、区)的自评申报工作,做好市级复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检查、诊断、指导和激励作用,边检查、边总结、边提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

省将对通过教育部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