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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更好地促进我校办学质量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效落实。
(二)决策原则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1、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统一认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应由党总支成员、校级领导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的,可以特事特办,但事后要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需要向区社会事业局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合作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4、重要政策和制度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我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5、学校招生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及调整以及信息公开;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7、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8、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9、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校行政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
4、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培养。
5、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6、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2、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2、讨论决定学校一次性购物在0.5万元以上物资的采购的审批。
3、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4、重大捐赠。
5、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和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的方式有:党总支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以上会议校级领导要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票决方式,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拟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决策方案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部门的意见。决策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凡虽属集体讨论议决范围但未经调查、论证或准备不足的方案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二)确定议题。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校长和副校长提出。
(三)准备材料。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应有规范齐全的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2-3天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会议。干部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根据实际情况,附送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
(五)召开会议。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分管行政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六)进行表决。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在民主讨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对发生意见重大分歧的事项和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校长当场宣布。
(七)作出决定。会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经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进行调整和变更。
(八)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以及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看法如实记录在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发给领导成员、有关单位、处室和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及上级分管领导。
四、决策的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要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不听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发挥监督组织的作用。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并造成损失的。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节。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制度只适用于校党总支、校行政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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