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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产损坏保修、维护、保养、报损、报废制度
1.各类校产必须保证完好率,符合教学、办公、生活等正常使用的要求。
2.各类校产在损坏后要及时报修,后勤保障中心原则上做到及时组织专人维修,特殊情况下,在接到报修后一天内给予回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各种机电等设备必须按规定维护、保养,不按规定保养,造成损坏的,由使用管理者承担责任,并酌情承担经费责任。
4.各种维修实行有偿维修,损坏者必须酌情赔偿,一般情况下,先赔偿后维修,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5.校产超出使用寿命期限后,自然损坏,要适时予以报废,在规定使用寿命内损坏,属自然不可抗拒因素,应予报废。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视其情况由责任人给予赔偿。
6.报损报废手续,由直接使用或管理责任人书面申请,学校管理部门现场核对、登记,分管校长核实签字,方可有效,登记入账。
7.报损报废物品可作价出售的,通过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长批准售出,收入纳入行政财务。
8.报损报废物品有部分利用价值的,可改造利用,毫无利用价值的要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