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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四、转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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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C}第二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C}第三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C}第四条     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C}第五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