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数据...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C}{C}二、  {C}{C}新生入学

{C}{C}第一条     {C}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31日之前(含831)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C}{C}第二条     {C}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C}{C}第三条     {C}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C}{C}第四条     {C}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C}{C}第五条     {C}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