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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绩效考核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特别重视对各级地方官的考绩。由于地方官远离皇帝、不易控制,又掌一方大权,用考绩制度来控制约束,对于整肃官僚队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历代考绩多要求御史等监察官员参与,以“按察虚实真伪,相辅为用”,初步形成了考绩与监察相结合、分级考核管理与中央垂直监督相结合、实体性制度安排与程序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最早的绩效考核出自周朝。《周礼》中记载了“六计”和“大比”。“六计”是针对中央官府所辖的“群吏”而设的考核指标:“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办”。 “大比”是针对“六乡四郊之吏”而设的考核指标:“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可见,当时的考绩制度已经有一定的科学成分了。
  汉朝中央对地方政府设定的指标,不仅限于对官员个人的考绩,而是更加全面和务实。大体分为四类:一是人户、田土基本状况。包括人户、田土数目,可耕田地数目,农事丰歉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等。二是财政收支基本状况。包括各类赋税征收数额和各项支出数额,以及各类财物本期结余之数。三是官吏表现基本状况。包括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勤勉、廉洁等。四是其他情况。如市场物价高低、盗窃事件多少、社会风气教化情况等。可见目标任务反映了地方的政治、经济、吏治、社会风气等。
  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从官员选任到考绩到监察等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每一环节都推崇所谓“德礼”,这就为官员在考核中避实就虚、蒙混过关大开方便之门。唐肃宗时,在四善二十七最九等的考绩标准里,人人都能得“中上”以上。元代在德行政绩标准之外,推行所谓“计年之制”,从政资历作为考绩升迁的主要标准。这些做法都滋长了官员保官保位、不求进取,追求名节、轻视实务的作风,使考绩制度沦为无效。
  宋朝的王安石变法中曾经对青苗法采取绩效目标考核,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要放贷多少,还需要收回多少利息,这样一来,地方官员为了完成任务,要么采取向富户强行放贷的方式,无形级地方增加了负担,或是向民众借贷后,马上强行收回,让民众还白白利息。王安石变法重要的失误,就是没有分开整体与个体的差异,中国各地环境各有不同,他却以自己上任之地推而广之,同时以单调的数据来考核官员的政绩,最后好心却办了坏事。
  元朝由中书省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县的秘书官吏,每人都发给一份统一印制的表格,称“历子”,由本人填写姓名、出身、简历、功过、德能表现,即自我鉴定,然后交上级审查。规定朝廷百司的秘书官吏每30个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内的秘书官吏每20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职,不及格者就卸职。这种考核方法以年资为主要依据,使秘书官吏但求无过,不求进取,只图熬到年资合格,就可升迁。这种考核方法弊端显著,因此,元朝秘书官吏的素质普遍不佳。
  明朝曾经出台《考成法》,其法是通过对官员征收钱粮进行考评,如果三年连续被评为优秀的,就可以得到提升,结果最后到了明代末年崇祯皇帝的时候,天下灾难不断,而且当时满州的兴起需要大量的军费,最终政府滥用考成法,对陕西等地的土地产量采取江南的税赋标准,结果亩产不到八钱的土地却要征收二两的税赋,最终造成人祸,官员为了升迁采取烤打的办法,只要想办法逼农民把口粮交出来,过了在三年后就直接提升了,农民大量破产流亡成为流民,最后成为流寇,这也成为压垮明朝的最后一根稻草。
  清朝对官员的考核分为京察和大计,分别对京官和外官进行。考核结束后,将京察一等、大计一等和二等的部分官员引见给皇帝。引见地点一般在紫禁城的乾清宫或养心殿,皇帝驻跸圆明园或西苑时,在勤政殿引见;巡幸各地时,在行宫引见;如遇重大祭祀活动,则在斋宫引见。引见官员按班次顺序入殿,奏报履历,然后皇帝与之交谈。交谈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公务,有时也叙家常。通过引见谈话,皇帝观察官员的身材相貌、言谈举止、人品德行,并用朱笔把评语、升迁降革意见写在引见文书上。(来源:江苏省纪委网站)